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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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修订后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是经何机关、何时审议通过、并于何时实施的?答: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(修订草案)》。修订后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2、修订后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界定为多少岁?答:修订后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延续了原法的规定,将老年人的年龄标准仍然界定为年满60周岁。

3、法律规定赡养人范围包含了哪些人?答: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子女,是指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。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,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

4、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尽哪些赡养义务?答: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:(1)物质上的赡养。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。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。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。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。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,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,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。老年人自有的住房,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。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,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,收益归老年人所有。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。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(2)日常生活中的扶助。对于年老体弱、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被赡养人给以照顾、扶助,对生病的被赡养人应给予悉心照顾。(3)精神上给予慰藉。被赡养人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。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、关心、体贴、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的,因此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。

5、成年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应该怎么办?答:《婚姻法》规定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权直接向子女提出支付赡养费的要求。除了生活费以外,有特殊需求的父母还可以要求子女支付医药费、护理费等。如果遭到子女拒绝,父母可以向子女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追索赡养费的诉讼;或者也可以不经调解,直接向法院起诉。法院将根据父母的需要、子女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赡养费的数额。此外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子女在判决前先行支付部分赡养费,以维护自己正常的生活。如果子女在法院判决后,仍不履行赡养义务,父母可以依据生效判决书,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6、继子女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吗?答:根据《婚烟法》的相关规定,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,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。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,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

7、父母再婚后,子女需承担赡养义务吗?答:根据我国《宪法》第四十九条及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三十条的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同样道理,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,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。

8、放弃继承权也要承担赡养义务吗?答: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。

9、应如何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?答:物质需求的满足代替不了精神的充实和愉悦。很多研究表明,老年人从子女那里最想得到的不是金钱、物质,而是亲情。家庭的亲情和精神慰藉是老年人的强烈期盼和精神支柱。在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方面,子女的抚慰是最有效的,也是老年人最渴求的。家庭成员的看望和问候是对老年人给予精神慰藉的重要形式,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:“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,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。”这里的家庭成员,主要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。问候,可以是一个电话、一封信、一张贺卡等等。

10、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》针对保护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、婚姻自由等提出了哪些要求?答: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,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,子女或者其他人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,赡养人还有维修的义务;对老年人的田地、林木和牲畜,赡养人有耕种和照管的义务;赡养人不能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;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,子女既不能反对父母离婚,也不能反对父母再婚;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。

11、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就保障老年人“住有所居”做了哪些原则性规定?答:明确了两方面的优先照顾,一是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,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;二是贫困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。

12、如何救助流浪乞讨和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?答:按照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》规定,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,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;对其中的老年人、残疾人、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、护送到救助站。救助站对受助的老年人等应当给予照顾。此外,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,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、生活困难,教育遗弃老年人、残疾人、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赡养、抚养义务。有的地方还专门针对流浪乞讨中的老年人等特殊、困难救助对象规定了特殊的返乡工作程序。来源/自治区妇联权益部

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(修订草案)》。修订后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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