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

ZHONGYI AGEING DEVELOPMENT CENTER

案例一

案情:被告杜某现为90岁左右的高龄老人,其和丈夫拥有一套住房,丈夫于2002年去世,丈夫房子二分之一的份额通过继承给了儿子孙某一。2009年杜某把自己二分之一的房屋份额也赠送给了儿子孙某一,同时约定,该房屋虽然赠与了孙某一,但是该房屋是杜某的养老房,有权居住至去世。嗣后,老人一直在此房屋居住至今。2019年孙某一把该房屋赠送给了自己的儿子孙某二,孙某二20191月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。20198月,孙某二作为原告将杜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杜某腾房。

判决:法院经审理后,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保护了杜某的居住权益。

法院认为,原告的房屋取得虽然符合法律规定,但是,民事行为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,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,老年人的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。

案例二

案情:原告李某某现年61岁,女。其与丈夫何某某于20001月协议离婚,离婚时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没有处理。20101月,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拆迁,共获得4套不同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屋。20102月,原告李某某与前夫何某某达成《分房协议》,约定其中的一套属于原告李某某所有。2014年其前夫何某某向他人借款,其后未归还借款涉诉,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15年查封了包含原告李某某所有房屋在内的房屋。原告李某某离婚多年,经济状况较差,刚刚步入老年,又面临合法所有的房屋被执行的风险。面对这种情况,原告李某某选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,请求法院解除对自己拥有权利房屋的查封。

判决:法院经审理后,确认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合法使用权,解除了对原告拥有权利房屋的查封。

法院认为,原告与前夫《分房协议》的签订在借款发生时间之前,不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。并且,《分房协议》约定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对于年老的原告来说,具有生活保障性质,伦理上也优先于债权的请求权。

(以上案例来源于北京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网)          

以下案例来源于北京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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